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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人士退押金有“壓力”。

重慶涪陵區壹名二級精神殘疾人與房屋中介簽訂購房協議,向業主支付定金1.5萬元,其中5000元為業主轉給房屋中介的中介服務費。其家屬得知後,以患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要求解除協議,返還押金,但業主只同意返還5000元。經重慶市涪陵區消費者委員會多次調解,三方於65438+10月11:房產中介達成協議。

將5000元中介服務費,業主將8000元。

定金,壹次性退還給購房者。

以生病為由拒絕履行采購合同

周宇(化名)是二級精神殘疾人,患有“重度適應行為障礙”。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流。他只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他的大部分生活還是需要別人的照顧。

2021,10年10月27日,周瑜在重慶亞龍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龍經紀)購買了壹套二手房,並與二手房房主劉女士及亞龍經紀簽訂了居間合同,約定周瑜向劉女士支付定金15000元,其中5000元為劉女士需要轉給亞龍的居間服務費

1多個月後,周瑜的母親吳女士得知兒子擅自購房的事情,向亞龍經紀公司和劉女士介紹周瑜的病情,希望解除協議,退還定金,遭到拒絕。

無獨有偶,周瑜曾經在2021年7月通過亞龍經紀公司賣了壹套房子。吳女士當時簽了協議,並告知公司兒子生病的情況。因此,吳女士認為,亞龍經紀公司在明知周瑜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仍與其簽訂協議,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亞龍經紀公司門店負責人張濤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周瑜在購房、洽談條款、簽訂協議等方面與普通消費者無異,外表和言談也沒有什麽異常。為了簽下這份協議,工作人員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現在吳女士以兒子生病為由拒絕履行購房合同,公司無法接受。

業主劉女士說,周瑜通過微信給她交了1.5萬元定金。她之前並不知道周瑜患有精神疾病,當時也沒看出有什麽異常。這是正常交易,她沒有過錯,所以只願意退還5000元定金。

消費者委員會調解退還部分費用。

無奈之下,吳女士向涪陵區消委會進行了投訴。

吳女士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兒子患病20多年,以“提前離崗”的名義離職,因此有壹定的固定收入。多年來,兒子癡迷於預訂酒席,買賣手機、手表、商品房等。沒有可支配資金,他通過網絡平臺向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高息貸款。壹旦被要求交出銀行卡,他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攻擊性,傷害他人。吳女士說,兒子的不理智消費導致家裏債臺高築,她長期疲憊不堪,心力交瘁。她被迫向商家,特別是房屋中介打招呼,並被要求不要為她的兒子提供房屋銷售服務。

據吳女士介紹,她從其他房屋中介處了解到,兒子在亞龍經紀公司訂了壹套商品房。得知情況後,她立即聯系亞龍經紀公司和業主劉女士,要求提供兒子精神殘疾的證明,並要求解除協議,退還定金。

涪陵區消委會在調解中指出,周宇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當他簽署購房協議時,其法定代表人(母親吳女士)必須在場並簽署相關文件。

經過涪陵區消委會的多次調解,亞龍經紀公司認識到了自身工作的不足。65438+10月11,三方達成協議:亞龍經紀公司將中介服務費5000元及業主劉女士定金8000元壹次性退還給購房者。

效力未定的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慶公曉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斌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益的或符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起消費糾紛中,周宇是二級精神殘疾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的規定,購房行為應當是效力未定的行為,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吳女士的事前認可或者事後追認,否則吳女士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業主劉女士和亞龍經紀公司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專業經紀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於簽約主體和對象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應當負有更高的註意義務。根據法律規定,明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要簽訂合同,應當督促其法定代理人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追認。在被追認之前,吳女士作為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法律的目的是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從而對無限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吳女士作為周瑜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履行更高的監護和照顧義務,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值得註意的是,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撤銷以通知方式作出。

在調解工作中,涪陵區消委會積極化解糾紛,平衡業主、劉女士、亞龍經紀公司、周宇之間的關系。雖然業主劉女士負有辨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註意義務,但整個房屋交易流程較短,在這種情況下很難第壹時間發現劉女士也是受害人,因此象征性收取2000元費用是合理的。亞龍經紀公司作為專業中介和房屋交易全過程的見證人,負有較高的註意義務,存在壹定的過錯。退還所有費用是合理的,也是其社會責任的體現。

記者手記

記者在采訪中深切感受到了精神病人家屬的艱辛和辛酸。好在這場持續了兩個多月的消費糾紛終於告壹段落。記者為亞龍經紀公司和業主劉女士的理解和配合點贊,為涪陵區消委會的調解和努力點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需要法定監護人同意或者法定監護人對後果的認可。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更好地構建和諧社會。在這種情況下,監護人的責任不容忽視。如果吳燦女士有效地控制了她兒子的大筆錢財,她可以避免許多麻煩。這也再次給各方敲響了警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僅要註意保護弱勢群體,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相關責任人也要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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