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五條禁止任何人利用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壹)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大規模申報和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要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和發行人進行公開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通過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
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傳播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
各類媒體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相沖突的證券交易。
捏造、散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