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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個人如何申請海外投資公司?

1.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國銀行開立證券投資個人外匯賬戶。該賬戶的收益範圍為:從其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轉出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證券投資本金及匯出境外的收益;支出範圍為: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支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支出、結匯支出或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在與天津銀行簽訂合作協議後,可辦理天津銀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領取中銀國際證券代理開戶申請材料。

3.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銀行負責見證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的開戶文件,並將申請材料轉發給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

4.天津市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和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當在賬戶關閉後保存五年。天津銀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差異化管理,設置獨立核算科目。

(二)投資資金的匯出

1.如以自有外匯投資,應將投資款轉入我在天津中國銀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買投資外匯應通過中國銀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憑投資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天津中國銀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證明辦理售匯。

中國銀行天津分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轉出的投資資金視為自有外匯投資。

2.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相關信息,對購匯種類填寫“外匯融資”,同時在備註欄註明“境外證券投資不計入年度總額”字樣,並將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三)交易和清算

1.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應當在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者證券代理賬戶中存放相應的資金或者證券。中銀國際不得為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和證券再托管服務。

2.天津中行根據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交易明細清單辦理個人投資者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的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結算。

(四)投資資金的提取和結算

1.如果您投資自己的外匯,您的本金應轉回您在中國的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收益和購匯投資本金可轉回本人在境內的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直接在本人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結算。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直接結匯的資金不計入年度個人結匯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的資金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結匯和購匯投資本金結匯時,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結匯後余額不得低於其自有外匯投資本金余額。在天津銀行辦理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並真實、準確、完整地錄入相關信息。結算資金的性質應填寫為“證券投資”,並在備註欄中註明“境外證券投資不計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資料保存5年備查。

(5)關戶

申請銷戶的投資者應先銷戶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銷戶在中銀天津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余外匯資金應當轉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者按照本方案第四條的規定結匯。

(六)反洗錢報告

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相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7)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以中銀國際為申報主體的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境外證券投資跨境資金收付。天津銀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相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天津銀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統計證券投資引起的存量變動,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報告。

(8)報表統計和監管要求

1.天津中行應在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報送相關業務統計數據(樣本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應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2.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並通過中銀天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分局報送大額和可疑交易。

3.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署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規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

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應加強對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檢查。違反本方案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風險控制

(1)堅持投資者自擔風險的原則。天津銀行和中銀國際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

(2)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采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用於證券投資的跨境資金只能在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轉移給第三方或在境外存取,以防止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

(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外匯賬戶中的個人證券投資資金應當真正用於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必須以證券的實際交易清單為依據。

(五)堅持現金和現金交易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建立在資本賬戶外匯充足或證券賬戶證券充足的基礎上,嚴格杜絕融資融券。

(六)嚴格外匯管理。嚴格的資金劃轉和結匯管理,將防止投資者通過這壹渠道規避個人結匯年度總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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