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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業為境外境內企業服務的稅收問題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對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妳的問題的回復,應該能解決妳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信息系統運維及咨詢服務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12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提供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運營、維護和咨詢服務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收悉。據了解,艾可德國已與其全球子公司簽署《IT運營、維護及咨詢服務協議》,為其全球子公司包括德國艾可電子(珠海保稅區)有限公司、艾可電子(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用戶”)提供信息系統及相關軟件運營、維護及咨詢服務。至於費用的支付,艾可德負責統壹安排技術人員在國內外提供服務,預先支付相關費用,然後向用戶收取服務費和預付軟件費。現就德國艾可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和預付軟件費的稅務問題答復如下:

1.德國艾可公司的上述業務屬於為中國用戶現有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提供的支持、維護和咨詢服務,包括其轉讓的相關軟件。在現行規定中,技術服務費應合並為收取(扣繳)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的技術服務,是指作為專有技術授予方式的教學、指導、培訓等勞務形式。因此,艾可公司在德國開展上述業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應根據不同情況征稅,屬於在境外提供勞務的部分,不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國內勞務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德稅收協定》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二、對於德國艾可公司為其預付中國用戶使用境外企業提供的軟件而收取的軟件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無形資產轉讓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分別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新技術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要求的技術轉讓,可按通知規定免征營業稅。

三、企業應準確、合理劃分上述收入,計算繳納相關稅款。對於不合理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確實無法劃分的部分,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確定合理的比例劃分方法劃分應納稅所得額。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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