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以境內公司名義直接向境外證券主管機關申請發行登記,發行股票(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並申請在當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如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在紐約上市的N股等。
間接海外上市
由於直接上市程序復雜、成本高、時間長,很多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了規避國內繁瑣的審批程序,選擇間接海外上市。即境內企業在境外註冊公司,境外公司通過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制權,然後帶著境外公司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間接上市主要有兩種形式:殼上市和買殼上市。其本質是通過註入殼公司的方式讓國內資產上市,殼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待上市公司。
海外殼上市
是指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境外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獲得上市地位,然後註入自身相關業務和資產,達到境外間接上市的目的。
海外殼上市
海外殼上市是指公司在香港、百慕大、開曼群島等地註冊公司(或收購當地現有公司)控制境內資產,而在境內設立相應的境外控股公司,將相應比例的權利和利潤並入境外公司,達到上市的目的。在香港上市的主要是紅籌公司和民營企業。前者指境外註冊、境內政府機構控股(國資背景)的公司,後者指境外註冊、境內個人控股的公司。公司采用海外殼上市主要有兩個原因。第壹,為了規避政策監控,國內企業可以擺脫金蟬脫殼,實現海外上市;二是利用避稅地政策實現合理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