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總公司直接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不是真正的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子公司則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通常基於所有權或控制權協議。母公司對子公司擁有實際決策權,尤其是子公司董事會的構成。
除了股份控制之外,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也可以通過締結壹些特殊的合同或協議使壹個公司處於另壹個公司的控制之下而形成。很多公司往往會選擇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來擴張自己。那麽,這兩種方式各有什麽優勢呢?下面我給妳解釋壹下。
(壹)設立子公司的好處如下:
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承擔有限責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僅限於生產經營活動;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東道國向其居民公司提供的稅收優惠待遇,包括免稅期;
4.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5.在許多國家,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股息可以減免預扣稅。
(2)設立分公司的好處如下:
1,分支機構壹般比較好操作,財務核算體系要求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可能比子公司少;
3.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的,在所在地繳納流轉稅,利潤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在經營初期,分支機構往往會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變更,因此不需要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