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名以上具有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和3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符合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儲存設施和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
5.有適合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型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采用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的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防雨、防滲運輸工具;
2、符合國家或地方環保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儲存設施和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管理安全的規章制度、汙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是: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固體廢物和液體廢物列入本目錄:
(壹)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傳染性等壹種或多種危險特性;
(2)不排除具有危險性,可能對環境或人體健康產生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由於進口國基本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進口必然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民健康的損害。
其次,危險廢物向欠發達地區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我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在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和處置的情況下向環境擴散,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危害全球環境。
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危害在於,這些廢物是打著貿易的幌子進口的,進口商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不顧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全球環境問題之壹。如果不采取措施來控制它,它肯定會對全球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危險:
(1)破壞生態環境。在雨水和地下水的長期滲透和擴散下,排放和儲存的危險廢物會汙染水和土壤,降低區域的環境功能水平。
(2)影響人體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和眼睛接觸引起中毒,或引起燃燒和爆炸等危險事件;長期危害包括長期中毒、致癌、致畸和反復接觸引起的突變。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未經處理或處理處置不規範造成的空氣、水和土壤汙染也將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