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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可交換公司債和可轉債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上。

下面具體分析應付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可交換債券由公司股東發行。債券到期後,可以選擇與發行股東互換,將債券換成公司股份;

2)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債券到期後,可以根據事先簽訂的協議,選擇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20)》第二十壹條:可轉換公司債券只能在發行結束後六個月內轉換為公司股票,轉換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有轉股或不轉股的選擇權,並在轉股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1.可交換債券(簡稱EB)是基於可轉換債券的創新產品。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事先約定的條件,將該債券兌換為不同於債券發行人的公司的股份,通常是其子公司、母公司或屬於同壹集團的其他兄弟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國有控股母公司發行可交換債券的,債券到期可轉換為其上市子公司的限售股。

2.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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