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壹起開發商逾期交房導致業主主張違約金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審理查明,雖然以貸款方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開發商已收到全部房款280312元,應按總房款1%的比例支付違約金,故判給開發商違約金2803.12元。此外,開發商還應賠償業主包括租金、保險費、印花稅、貸款利息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506.26元。
2002年9月17日,薛先生與北京榮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薛先生向榮豐公司購買榮豐嘉園房屋壹套,購房總價款為人民幣280312元,榮豐公司於同年2月1日前交付房屋,並在《出賣人逾期交付違約責任條款》中約定。
簽訂合同後,薛先生於當日支付了首付款60312元。薛後先生與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榮豐公司共同簽署了《房屋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並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
但遲至2003年6月1日,榮豐公司通知薛先生辦理入住手續,薛先生自2003年6月1日起壹直在外租房居住。薛先生認為,榮豐逾期交貨已構成違約。雙方協商未果,薛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索賠購房款、雙倍定金、違約金等。,共計人民幣37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各方均同意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抵押貸款合同》。但榮豐公司表示,違約金應當按照買受人累計支付房款的1%的比例支付,而不是按照總房款的1%支付。
壹中院認為,榮豐公司逾期交貨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在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方面,法院認為,合同約定違約金按照“已付房款”計算。雖然大部分房款是銀行貸款支付的,但實際上開發商拿到了合同約定的全部房款,所以違約金應該按照全部房款計算。
同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增加。壹中院認為,薛先生的損失應包括:逾期交房五個月給薛先生造成的租金損失、貸款利息損失、保險費損失、印花稅損失,共計18000元。在扣除違約金2000余元後,榮豐公司還應壹次性賠償薛先生15506元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