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和其他債券壹樣,可轉債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
2.股權,可轉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債券。
3.可轉換性,這是可轉換債券的壹個重要標誌。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以在發行時以約定的價格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這種債券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的比例或價格轉換成壹定數量的其他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是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的簡稱,也簡稱為可轉換債券,是壹種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的特殊公司債券。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征。公司發行的具有轉換特征的債券。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承諾在壹定期限內按照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功能是公司發行的債券的壹種義務。可轉債的優勢是普通股沒有的固定收益和普通債券沒有的升值潛力。
當債券持有人轉換為股票時,有兩種會計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場價值法。采用賬面價值法,將轉股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續股價值,不確認轉股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產生,也應作為(或沖減)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再者,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股票的發行和債券的轉股是壹個完整的交易,不是兩個單獨的交易,轉股時不應確認損益。市價法下,交換股份的價值基礎為更可靠的市場價格或轉換債券的市場價格,並確認轉換損益。之所以采用市價法,是因為債券轉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動,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當分別確認轉換損益。再者,采用市價法確認股東權益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