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付款與開票時間順序的區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時開具發票,以確認其經營收入,沒有經營業務的,不得開具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只有付款後才能開具發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付款與開票時間順序的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收到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證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稅款。稅款是根據計費時間計算的;
(1)采用直接支付方式銷售貨物的,無論貨物是否交付,均應當在收到銷售貨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當天計算納稅;
(二)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應於貨物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納稅;
(3)賒銷或分期付款銷售商品時,付款日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日期。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以貨物發出之日計算納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行為屬於非法開具發票行為:
(1)為他人和本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四)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五)收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的;
(六)使用拆解形式的發票;
(7)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8)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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