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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殼公司做法定代表人有什麽壞處?

空殼公司作為法律代表有以下缺點:

1,債務風險

壹個“空殼公司”可能經營過,可能背負大量外債,投資購買後必須對這些債務承擔責任。

2.法律風險

“空殼公司”可能存在違法行為,尤其是虛假出資或註冊公司後抽逃出資的行為。

3.員工工資和福利風險

“空殼公司”可能拖欠大量員工工資和福利。

4.稅務負擔風險

空殼公司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從未任命董事;

2.公章、股票證書等法律要求的文件已經完成;

3.從沒開始做生意。

因此,買方可以立即使用所需的文件,而不必擔心隱藏的風險。

“空殼公司”也叫現成公司。它最初是根據英國公司法作為壹種公司法律形式而確立的。它是由發起人根據香港或英國的法律設立的有限公司,但沒有委任第壹任董事,也沒有投資人認購股份,所以不會有業務和債權債務。需要公司的時候,投資人只需要把董事和股東交給公司秘書,公司秘書會做相關文件。通常幾個小時就能完成。

作為空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包括: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能履行,涉嫌合同詐騙的刑事責任;如果空殼公司逃避出資,也可能涉嫌逃避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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