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期間,控股股東應當確保分離辦社會職能和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福利性機構、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嚴格依法對其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三)控股股東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的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的人事任命決議辦理任何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不得超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依法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作出。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幹預公司依法進行的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擴展數據:
控股股東可以對公司的運作施加很大的影響。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控股股東應規範以下行為:
(1)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期間,控股股東應當確保分離辦社會職能和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福利性機構、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嚴格依法對其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出資人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三)控股股東提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事候選人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的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的人事任命決議辦理任何審批手續;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不得超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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