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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上市公司並購的特征

公司合並的特點主要包括:

1.公司合並應當按照合並各方的意願進行;

2.因合並而解散公司的,可以不經清算而註銷;

3.公司合並是兩個以上公司的共同法律行為,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

1.公司收購要註意哪些風險?

公司收購中需要註意的風險主要包括公司資本資產風險、稅收風險、訴訟風險、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合並可以是吸收合並,也可以是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分立後,合並後股東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有兩種形式:1,衍生分立,即公司分割部分資產設立壹個或多個新公司,原公司存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存續的原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2.新設分立,即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別分配給兩個或兩個以上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3.不同股東可以合並嗎?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組成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並可以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又稱存續合並,是指壹家或多家公司合並為另壹家公司的公司合並的法律行為。被合並公司解散時,其法人資格消失。合並後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在法人資格消滅的前提下,合並組建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合並的結果是原公司的法人資格被消滅。新成立的公司已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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