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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國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對公司的設立和註冊,以及股票和債券的發行和上市設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起人的籌建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法》第15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設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後新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超過15%;

5.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161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獎金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法》第162條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期公司債未募足;

2.公司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債務發生違約或延期支付本息,且仍處於持續狀態。

《公法》第137條規定,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此前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間隔時間大於1年;

2.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並向股東分紅;

3.最近三年公司財務會計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

4.公司的預期收益率可以達到銀行同期存款利率。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條件的,不予核準登記。否則,因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而被核準或登記的,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其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必然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否則,即使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其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如果不給予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是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此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等。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核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批準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或者地方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核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下幾類: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國家工作人員;

(三)審批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壹般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五)國務院授權審批股票發行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

(六)批準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

(七)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二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裏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還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者申請股票、債券發行上市不符合法定條件,對非法批準登記可能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放任不管。至於施暴者的犯罪動機,可能五花八門,有的是為了金錢等非法利益,有的是因為親朋好友的親情而徇私,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嫉妒。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因素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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