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山東美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雷公司地址:諸城市東外環犀首北路電話:0536-6320058
仲裁請求
1.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支付6個月工資的2倍賠償金,共計* * * *。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於2007年3月27日開始在山東美辰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4月3日被分配到濟南市場擔任市場會計。五年合同期為2008 . 03 . 01-2013 . 02 . 28。2013.02.28之前,被申請人未提前30天或在2013.02.28之前通知申請人解除或續簽合同。2013 . 03 . 01-2013 . 03 . 07申請人繼續在市場部濟南市場做會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約是續簽之前的勞動合同。2013.03.07申請人從濟南市場返回公司,市場部指派整理工程機械市場報告。2013.03.11,根據公司說明,應聘者向人力資源部報到時,人力資源部要求應聘者簽署承諾書,並告知應聘者,如果不簽署承諾書,應聘者將壹無所獲。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本人因個人原因待崗,待崗期間無基本工資,無勞保,每月8日前向人力資源部繳納勞保,逾期視為自動終止勞動關系”。要求簽署承諾書被拒絕後,要求申請人簽署《五年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因該通知書沒有公司的日期和公章,也超過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時間,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故申請人拒絕簽署;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的人力資源部口頭通知申請人從2012.03.11起不要來上班,公司未給予考勤,也未安排任何工作。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特此提出仲裁請求,請求仲裁機關依法處理。
我在此傳達
諸城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