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勞動爭議仲裁期間,被申請人可以在勞動仲裁答辯期間提出反訴,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反訴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請求和申請合並審理。2.反請求是應當單獨提交仲裁的爭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單獨申請仲裁;如果反請求不屬於本規則規定應予受理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向被申請人發出駁回通知書。3.答辯期屆滿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再次提出反請求,另行處理。4.勞動爭議訴訟壹審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訴存在爭議。壹般情況下,壹審被告有權在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起反訴。申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追加或者變更勞動爭議仲裁請求;仲裁庭經審查認為應當受理申請人追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復期限,但被申請人明確放棄答復期限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請求,另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請求,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通知被申請人。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可以將反請求和申請合並審理。
反請求應當單獨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單獨申請仲裁;反請求不屬於本規則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向被請求人發出駁回通知書。
答辯期屆滿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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