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中介(P2P)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網貸中介公司名稱中應包含“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字樣,經營範圍應明確“在點對點借貸中開展信息中介服務(經金融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電信業務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新設立的網貸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地所在市金融監管局提出申請。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文件齊全、形式合規的情況下,辦理備案登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
登記證書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設計印制,內容包括點對點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公章等要素。
網貸中介機構完成備案登記後,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在獲得許可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至所在城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未按規定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點對點借貸中的信息中介業務活動。
新設立的網上商品中介機構應當憑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頒發的註冊證書與省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並在協議簽訂後5日內將協議副本反饋給註冊地所在城市的地方金融監管局。市級地方金融監管局應在收到存管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
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官網公示已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貸中介機構信息,公示信息包括網貸中介機構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資金存管銀行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