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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社會企業?

社會企業的概念於2006年引入中國。那壹年,穆罕默德·尤努斯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以表彰他創辦的格萊瑉銀行,該銀行通過小額貸款幫助了數十萬窮人。格萊瑉銀行是典型的社會企業,之前已經運營了32年,類似的組織也存在了很多年。這說明事實往往領先於概念,先有社會企業的形式,後有社會企業的概念。

需要註意的是,格萊瑉銀行雖然幫助了幾十萬窮人,但它並不是壹個公益組織。社會企業首先是企業,有利潤訴求,照章納稅,和股東分紅。這與比爾·蓋茨基金會為代表的各種慈善基金會有本質區別。慈善基金會雖然也有資本運作,但不能自己追求利潤和分紅,要以非商業的方式去幫助那些有需要的窮人和機構。

壹般來說,社會企業和商業企業有什麽異同?壹般說社會企業是以商業的方式實現壹些社會目標;相應的,商業企業主要以盈利為目的,不關心社會目標——這通常被認為是NGO和政府應該做的事情。但這種說法也遭到了壹些學者的質疑,他們認為這種區分方法狹隘地理解了社會企業的社會目標。

既然如此,為什麽還要單獨強調其社會企業的特點呢?壹個重要原因是,社會企業兼具商業和公益特性。壹方面,其運營模式商業化,保證了機構的專業性和運營效率,以及在資金上的可持續發展;另壹方面,其從事的業務更接近公益事業。也可以說是用商業化的手段改造了公益事業,讓公益事業更有效率,更可持續。

先說目前非常流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很多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還停留在“捐錢捐物”的階段,沒有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自身的競爭戰略和能力聯系起來。哈佛商學院教授邁克爾·波特(Michael Porter)壹針見血地指出:“壹個公司的公益不是CEO感覺良好’的問題。如果與公司的競爭力和技能無關,那應該是政府和慈善機構的任務。”

商業企業也可以用社會企業的思路去做公益事業。邁克爾·波特認為,沒有壹個企業有足夠的能力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它們必須選擇與自身業務有交集的社會問題來解決。評選的關鍵不是看某項事業是否高尚,而是看是否能創造* * *享受價值——對社會和企業都有利。他將這種方法定義為創造* * *享受價值(CSV)來取代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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