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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公司股權可以分嗎?

法律分析:離婚時可以分割公司股權。

離婚時,公司的股權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認為是對夫妻同壹財產的約定,而應該是平分股份。

2.夫妻雙方願意繼續持股的,平分股份。

3.夫妻壹方不願意持股,就補償不願意的股東壹半的股價,將公司變更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尋找新的股東加入。

4.夫妻雙方不願意繼續經營的,可以拍賣或者清算公司資產,清算後分割資產,註銷公司。

二、壹方以相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分享股份的有限公司。

(A)夫妻之間直接轉讓股權

1.夫妻雙方協商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達成協議,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夫妻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之間不發生價格補償、股權轉讓。

1.配偶將屬於另壹方的股份折價後,以貨幣形式補償另壹方。

2.夫妻財產在公司的分割,需要對公司全部凈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並對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

3.夫妻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壹致的,由壹方先行支付評估費,或者雙方各支付壹半評估費。在訴訟過程中,如果雙方都不願意支付評估費,法院是不會分割這部分財產的。

三、出資比例不能視為夫妻財產的約定。

夫妻以財產出資與他人設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以登記為夫妻壹方,也可以登記為夫妻雙方。夫妻之間的股權比例往往是任意的,但只是形式上的約定,並不能反映夫妻之間對同壹財產的實際分配。除非擁有記名股份的夫妻雙方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否則只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推定為夫妻份額的壹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匯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二條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照市場價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均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出資,夫妻協商壹致後轉讓價款,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或者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材料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股東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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