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P2P平臺的信息披露程度參差不齊。這些不完全的信息披露並不能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直接導致借貸雙方無法做出更全面的判斷,也很難準確評估P2P平臺的可信度。在這種情況下,P2P模式的風險無疑是加劇的。其次,各平臺對信息泄露也有壹定的顧慮,比如泄露後商業機密信息的風險。
其次是線下經營風險。各平臺逐步整改平臺運營模式,推動P2P業務從線下走向線上,有效劃清線下理財公司與P2P的界限。業務推廣將從線下轉移到線上,線下門店不斷關閉。保留下來的線下門店不再直接拉客戶下來簽約,只進行征信收集、核查、貸後跟蹤等風險管理工作。線上開發不僅可以提高運營效率,還可以方便管理,相關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互聯網高效便捷地進行監管;線下推廣對象多為中老年人,風險防範意識差,容易被鼓動。這壹規定也大大減少了中老年人的不當宣傳和銷售。
三是反洗錢風險。國家規定P2P平臺應當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並履行反洗錢義務,但並未明確各項制度的具體要求。目前,央行已經針對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出臺了壹系列比較完善的管理細則。但在《辦法》中,P2P借貸公司被定義為中介服務機構,P2P借貸公司是否應遵循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反洗錢相關規範存在疑問。如果P2P機構需要遵循,P2P公司由於自身的運作模式和力量,可能無法完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