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應按壹定順序向股東分配股利。根據有關規定,利潤分配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計算可分配利潤,將本年凈利潤或虧損與年初未分配利潤或虧損合並計算可分配利潤。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潤為負,即虧損,則不能進行後續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潤為正,即本年累計利潤,則進行後續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本年凈利潤扣除年初累計虧損後計提。提取盈余公積金的基數不是可分配利潤,也不壹定是當年的稅後利潤。只有在年初沒有累計虧損的情況下,才能按照本年稅後利潤計算提取金額。這種“彌補虧損”是按照賬面數字進行的,與所得稅法中的虧損轉回無關。關鍵在於不能以資分紅,沒有累計盈余不能提取盈余公積金;
3.提取任何盈余公積金;
4.向股東和投資者支付股息以分配利潤。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上述利潤分配秩序,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規分配的利潤必須退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