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當沒有標底或復合標底,且不以低價中標時,串通投標往往導致投標價格超出正常範圍,從而增加了招標人的成本。因為參與競標的企業壹般會有某種形式的利潤分成,會使其操縱的價格超出合理低價範圍。
3.參與串通投標的企業往往誠信度較低,不重視企業內部管理。因為賭博心態占了上風,他們的投標文件只關註價格,不認真研究施工方案,也沒有合理的對策。即使中標,也不太可能認真組織項目實施,為項目建設留下隱患。部分施工企業投機心理嚴重。施工企業不是通過加強企業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來增強競爭力,通過公平競爭達到中標的目的。而是註重短期行為,想獲得壹些眼前利益或者通過串通投標中標。
中介違規,惡性競爭
招標代理機構太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而招標代理市場完全是買方市場,招標人處於絕對強勢地位。因此,招標代理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承攬代理項目,往往主動或被動地采取非法手段,如在代理中承諾某人中標,串通損害國家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掩蓋招標人的壹些違法行為,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這些違法行為與國家引入招標代理制度規範招投標活動的政策背道而馳,加大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難度。
另壹方面,不公平的市場競爭導致壹些通過各種關系從事非法經營的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較多,而壹些信譽好、業務能力強、依法辦事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較少。這種不良的市場導向導致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違規操作,只註重“勾兌”能力,忽視業務能力,導致不正之風盛行,違規屢禁不止。
法律依據
嚴懲串通
雖然我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日益完善,但《招標投標法》第53條對串通投標行為規定了處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串通投標的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刑法》還包含了串通投標罪的相關規定,為處置串通投標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於社會上普遍存在相關職能部門查扣和罰款壹些錢,以及政法部門在查處過程中缺乏強制力,壹些不良企業因為幹預過多而屢屢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