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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有哪些不足?平度個人貸款解決方案

我們認為《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這壹條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不利於物盡其用。抵押的目的是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是否設定抵押以及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完全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應當根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自行選擇。這種選擇不影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不需要法律強制幹預。壹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債權人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選擇抵押擔保時,會基於自身利益做出合理的選擇,以充分保障自己的債權。但是,如果債權人願意用價值較小的財產來保障其未來債權的實現,這也是在他的意思自治範圍之內,可以由他自由選擇。而且,有財產擔保比沒有財產擔保要好得多。與其將抵押物價值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的抵押無效,不如接受這種抵押,讓部分抵押物擔保債權。這也有利於發揮抵押物的經濟效用,促進金融中介和市場交易。2.該條忽略了抵押物價值的變化,不符合抵押的本質特征。抵押權本質上是壹種以物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價值權利。抵押權設立後,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人關心的不是取得抵押物的實體本身,而是抵押物所體現的價值,以保證其債權的滿足。但是,抵押物的價值不是壹成不變的,而是處於壹個不斷變化和發展的過程中。壹方面,標的物的增加和完善可能會大大提高其價值;另壹方面,長期使用也可能使價值大打折扣。市場條件和通貨膨脹的變化更有可能使其價值與抵押貸款建立時大相徑庭。[13]由此可見,抵押物的價值在抵押成立時仍處於不確定狀態,因為抵押物的價值能否保證債權的償還,並不是以抵押成立時的標準來計算的,而是以將來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價值來衡量的。即使抵押成立時抵押物的價值高於或等於被擔保的債權,但如果抵押實現時抵押物的價值急劇下降,則不能完全補償債權。相反,即使抵押設立時抵押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但由於抵押物價值的升值或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債務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未來債權仍可得到充分清償。因此,法律強制要求抵押物的價值高於或等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不僅沒有實際意義,也不可能。3、本條將增加抵押人的負擔,不利於保護債權。為保障債權的實現,應放寬抵押權設立的條件,通過鼓勵性的擔保措施達到目的。所以只要當事人願意,不管抵押物的價值有多大,都可以用來抵押,應該會促進更多抵押權的設立。如果抵押的條件過於嚴格,即使當事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必須滿足法定的苛刻條件,也不可能設定很多抵押,所以債權會因為沒有擔保而更加沒有保障。目前,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全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健康有序的市場交易秩序尚未真正形成。信用缺失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交易發生時對擔保的需求更加迫切。債務人很難找到擔保人,而《擔保法》第35條禁止過度抵押的規定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該規定要求抵押物的價值必須高於被擔保債權的數額,這不僅導致抵押物難以找到,還使得壹些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強制當事人對抵押物進行評估,高昂的評估費必將加重抵押當事人的負擔,不利於被擔保債權的實現。青島鼎益兄弟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是壹家致力於為中小企業、涉農融資、個人客戶提供融資擔保、抵押融資、融資策劃等全方位金融服務的投資擔保機構。目前,我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主要從事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款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以及與擔保業務相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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