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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融資失敗案例分析

PPP項目融資失敗案例分析

PPP項目融資成功了,也會有失敗的。妳對失敗案例了解多少?

(1)蘭州威立雅水汙染事件

不久前,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檢測顯示,出廠水中苯含量和自流溝中苯含量遠超國家限值10μg/L,導致蘭州主城區城關、七裏河、安寧、西固區居民生活供水停止4天。後來發現是蘭州石化管道泄漏造成的。

評價:看似偶然,實則必然。壹方面,威立雅蘭州每年的投資預算如此之低,幾乎無法維持供水系統的正常運行。技術設施維護不善導致了如此嚴重的水汙染事件。另壹方面,威立雅此前已經支付了非常高的出價收購45%的股權,但蘭州的水價已經四年沒有上漲,公司處於虧損狀態,無法或不願意出資進行設施的維護和改造。這些風險是不是當初合作雙方都考慮到了,在合同中有沒有體現,有沒有約定分擔結算機制,這不僅僅是威立雅的事,還需要蘭州市政府來體現。

(2)天津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

雙港垃圾焚燒發電廠是天津市政府與TEDA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項目,投資5.4億元。項目設計規模為40萬噸垃圾/年,占天津市生活垃圾總量的25%,特許經營期為30年。

然而,目前來看,該項目的運行情況並不樂觀。壹是垃圾焚燒伴隨的二惡英氣體擴散具有致癌因素,導致周邊居民恐慌,上訪投訴,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二是合同約定因約定原因導致項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財政補貼,但沒有明確補貼金額,導致項目公司承擔收益不足的風險。如2012年度,財政補助不到5800萬元,僅占公司主營業務收入的1.25%。現在公司叫屈,公眾不買賬,項目進退兩難。

評價:雙港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案例反映了壹些地方政府從早期的“越位”到現在的不作為,公眾不滿是因為過去地方政府監管不力導致的信任危機缺失,項目選址缺乏必要的聽證程序,導致群體性事件。

(3)杭州灣大橋

由於對預期效益的樂觀評價,杭州灣大橋壹度吸引了大量民間資本,17家民營企業以BOT形式參與了杭州灣大橋發展有限公司,使這壹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成為國家重大交通項目的融資模板。然而,曾經投資入股的民營企業紛紛轉讓股份,退出大橋項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國有企業回購項目80%的股份。

通車5年,項目資金依然緊張,2013年資金缺口達8.5億元。作為唯壹的收入來源,大橋的通行費收入只有6.43億元。按照30年的收費期限,可能無法收回本金。

評價:壹、杭州灣大橋工程可行性研究預測2010年大橋交通量預計達到1867萬輛,但實際交通量2011120萬輛,比預期少30%以上。對預期收益的嚴重誤判導致民營企業的錯誤決策。二是大橋工程從規劃到竣工的10年間,追加投資較多,從規劃階段的64億元增加到201年的1.36億元,累計投資增加了1倍以上。而有股份的民企已經先期投入,只能繼續增持,最後被“套牢”。第三,2013嘉紹大橋通車將對杭州灣大橋雪上加霜。接下來,杭州灣第三個跨海工程錢江通道也將於2014年底通車。此外,寧波杭州灣大橋、舟山-上海跨海高速公路、杭州灣鐵路大橋等項目也已列入地方或國家計劃,未來將進壹步分流交通量。合同與計劃的嚴重沖突將使項目前景更加暗淡。

(4)山東中華發電項目

中國發電項目總投資654.38+068億元,裝機容量300萬千瓦,由中國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由山東電力、山東國際信托、中華電力香港有限公司、法國EDF共同發起。合作經營期為20年,之後電廠資產全部歸中方所有。該項目是中國迄今為止裝機規模最大、貸款金額最高的BOT電力項目,也被1998譽為中國最佳PPP項目。為促進合作,項目公司與山東電網簽訂了《運營購電協議》,約定了最低年售電量。

根據原國家計委1998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已建成的石亨壹期、二期電廠上網電價上調0。41元/千瓦時,基本保證了項目收益。但菏澤電廠新機組2002年6月5438+10月投產時,山東省物價局核定的價格為0.32元/千瓦時,不能滿足項目正常運行。更糟糕的是,從2003年開始,山東省發改委將中國發電與山東電力之間的最低購電時間從5500小時降至5100小時。由於合同約束,山東電力仍需按計劃電價購買5500小時的電量,差價由山東電力自行填補,導致合作難以為繼,項目收益大幅下降。

評價:中國發電項目案例表明,決策者在引入項目時缺乏長遠考慮,“固定回報”的承諾導致合作雙方的困境。中國65438到0998的計劃經濟成分多,競爭壓力小。但近年來,隨著國企改制,國家電力公司被拆分為大唐電力、山東國電電力、國電電力、中電國際、華能集團五家發電集團公司。競爭壓力迫使發電企業“競價上網”,中國發電項目合作雙方的運營購電協議失去了繼續執行的體制和制度基礎。這壹深刻的教訓啟示我們,未來的合作項目必須充分預見風險,構建科學的共享機制。

(5)匯金中國(長春)汙水處理有限公司

作為中國第壹個合資的公用事業項目,長春市排水公司與香港匯金公司於2000年初合資成立匯金(長春)汙水處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長春匯金汙水處理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0年底,該項目投產並正常運行。但從2002年開始,排水公司壹直拖欠匯金長春汙水處理費,2003年3月起停止繳納。為了解決糾紛,匯金公司邀請吉林省外經貿廳進行調解。在調解會上,匯金公司了解到,市政府已於2003年2月取消了特許經營措施。

匯金公司認為,《特許經營辦法》是政府為支持項目而做出的行政許可和授權,取消《特許經營辦法》相當於摧毀項目運營基礎。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匯金公司於2003年8月將長春市政府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但長春市政府認為匯金公司與市排水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是不平等合同,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外商投資固定回報項目的通知》,取消了特許經營措施,屬於依法行政。敗訴後,匯金公司上訴至吉林省高院。在此期間,匯金長春停產,數百萬噸汙水直排松花江,就是轟動壹時的“匯金事件”。經過近兩年的法律糾紛,長春市政府最終回購了匯金長春。

評價: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城市化進程迅猛,但財政無力支付巨額基建資金,陸續引入外資,承諾固定回報。原本以低回報、穩定著稱的水務行業,在國內逐漸成為暴利行業。因此,在1998中,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現有外商投資保證固定回報項目的通知》,對此類問題做出了禁止性規定。但在《通知》下發兩年後,匯金長春項目依然獲批,說明地方政府在審批過程中可能打了“擦邊球”,有關部門也涉嫌監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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