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美國從國內和海外來源對其公司的全球收入征稅。公司股東獲得的股息用於消除雙重征稅。根據具體的扣除標準,根據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的公司股東的百分比,可以扣除全部或部分股息。(1)美國公司分紅。如果分紅公司與分紅公司合並申報納稅,且擁有分紅公司80%及以上的股份,可進行100%的股息扣除;如果分紅公司同時擁有分紅公司20%或以上的投票權和股票價值,則可扣除80%的股息;在其他情況下,可以扣除70%的股息。(2)在美國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如果美國公司是股息的受益者。同時擁有分紅外國公司65,438+00%或以上的投票權和股票價值。當股息收入與該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有關,並且該外國公司收到的股息來自持有其80%股份的美國公司時,該美國公司從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外國公司獲得的股息可以作為上述美國公司的股息予以部分扣除;作為股息的受益人,如果壹家美國公司擁有壹家在美國經營的外國公司65,438+000%的已發行股份,只要該外國公司的所有收入實際上與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有關,它就可以扣除65,438+000%的股息。(3)30%的預扣稅壹般適用於支付給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在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較低的商定稅率。
2.個人股東。美國的分紅主要采取現金分紅和股票分紅的形式。(1)個人取得的現金分紅,應計入個人全部收入納稅,但允許扣除個人投資股票的貸款利息和其他費用,扣除金額不超過投資收益。(2)關於個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美國最高法院1919的壹個案例裁決中,認定全體股東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不改變公司的所有權,也不構成股東的收入,免稅。這種做法壹直延續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