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如果物業費沒有足額繳納,會有以下風險:
1,違約風險,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2、訴訟風險,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將承擔敗訴風險;
3、服務下降風險,導致物業服務下降,影響業主居住體驗。
對於拒不繳納欠款的業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如果很多人長期不交物業費,物業會起訴沒有交費的業主,起訴的結果是補上物業費。
根據《物業項目服務退出管理暫行辦法》,只要有20%以上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提出解聘,半數以上業主投票,業主就可以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所欠的物業費必須付清。原物業公司可以自行代收,也可以委托新公司代收。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