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運輸業
1.納稅人將承包運輸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第五條第壹款規定,運輸企業將旅客或者貨物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至其他運輸企業將旅客或者貨物運至境外的,以全部運費減去支付給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公司)和貨運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貨運航空公司)開展客機腹艙聯運業務時,航空公司以腹艙收入為營業額;應稅營業額為貨運航空公司收到的運費收入扣除向航空公司支付的腹艙收入後的余額。
3.試點物流企業從事運輸倉儲業務,以全部運輸業務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後的余額計征營業稅,全部倉儲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第二,建築行業
4.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其他單位支付的分包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建築安裝工程的應稅營業額不包括業主提供的設備價值。
第三,郵電通信業
6.郵電通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向用戶提供郵電通信業務和其他服務,由郵電通信單位統壹收取價款的,扣除支付給合作方的價款後的余額,可以作為應稅營業額。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短信公眾服務號“8858”接受對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捐贈業務,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
8.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贈”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業務收入總額減去向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支付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9.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接受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捐贈的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健康快車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0.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手機號碼“5838”接受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捐贈的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1.壹個電信單位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其應稅營業額可以是本地網電話總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來的電話收入減去分來的其他地區網電話費後的余額。電信單位的跨網通信業務,其應稅營業額可以是本通信網電話總收入加上從另壹通信網分出的電話收入減去從另壹通信網分出的電話收入後的余額。
12.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移動電話服務號碼“9993”接受中國紅十字會捐贈的,以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紅十字會捐贈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3.對於電信公司銷售的各類有價電話卡,由於其計費系統只能按照有價電話卡的面值進行出賬,按照有價電話卡的面值進行收入確認,無法在銷售發票上直接註明折扣金額,應稅營業額為按照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反映的銷售折扣後的余額。
14.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60888”接收對中華環保基金會的捐贈的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向中華環保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5.對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9966”接受對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捐贈,其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向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支付的捐贈後的余額。
16.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號碼“1069999”接受中國扶貧基金會捐贈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7.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向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網絡資產分公司支付的價款,計算應納稅營業額。
18.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款項作為應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19.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服務號“1069996”接受對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捐贈,應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後的余額。
20.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中,扣除向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的價款,計算應稅營業額;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電信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1.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別通過手機服務號“10699919”接收對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捐贈,應納稅所得額為收入總額扣除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款項後的余額。
四。金融保險業
22.從事外匯、證券、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納稅人,以賣價減去買價後的余額為應稅營業額。
23.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原外貿部)、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確認的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以及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人承擔的租賃貨物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上述租賃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貨物的買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由出租方承擔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
24.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按照《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繳納的期貨保護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的部分,允許在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
25.從事委托代收業務的金融企業,如代收電話費、水電費、信息費、學雜費、傳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可以扣除支付給委托方的余額作為應稅營業額。
26.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下列資金項目,允許在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結算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資金結算的罰息。
27.證券公司收取的下列費用,允許從其營業稅應稅營業額中扣除:為證券交易所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證券交易所代他人買賣證券收取的手續費;股東賬戶(包括a股和b股)開戶費、特別轉讓股份開戶費、轉讓費和b股結算費、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取的轉讓托管費。
28.允許期貨經紀公司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為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
29.允許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允許證券公司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已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允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主承銷商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代扣代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30.允許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31.允許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從其營業稅營業額中扣除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
動詞 (verb的縮寫)服務行業
32.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和商標代理業務的,以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的收入總額扣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繳納的專利費和商標局繳納的商標註冊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3.貨代的營業額是其向客戶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鐵路、海運、航空、公路四大運輸部門的運費。以及支付給港口、機場、鐵路等相關部門的貨運港口費、貨物中轉費、貨物包裝費、港口費、港口作業費、貨物港口費、貨物裝卸費、貨物港口建設費、貨物保管費、雜項作業費、報關費、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熏蒸費、租賃倉庫倉儲費、貨物保險費等費用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照“服務業-代理業”
貨運代理單位將貨運代理業務委托給其他貨運代理單位的,支付給其他貨運代理單位的代理費可在其貨運代理業務收入中扣除,並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減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34.對本市境內機構的代理技術進出口業務,可以以收取的全部收入和扣除已支付的技術進口貨款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35.代理報關業務的計稅營業額為納稅義務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海關支付的費用、檢驗檢疫費、預報關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後的余額。向海關繳納的費用包括稅款、簽證費、逾期申報費、滯納金、檢驗費、開票費、電子提交平臺費和保管費;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費用包括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支付給預錄單位的費用包括預錄費。
36.對於NVOCC業務,以向委托方收取的總價及價外費用扣除海運費及報關費、港雜費和裝卸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基金、債券的發行和贖回過程中,其應稅營業額為其全部收入扣除向代銷機構支付的申購費和贖回費後的余額。
38.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的費用(如水、電、燃氣(燃煤)、維修基金、房屋租金等。)為向業主收取的各項費用(不包括應由企業自行承擔的相關費用)扣除實際支付給收費單位的費用後的應納稅營業額。物業管理費由本市物業管理企業按照《上海市住宅物業服務分類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收取,計稅營業額為全部收入扣除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相應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所消耗的電費、水費(有發票)後的余額。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房地局、市物價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向居民收取高層住宅電梯、水泵運行費,並實行單獨核算。實際收取的,可視為代收代付,暫不征收營業稅。
39.本市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專利代理等七類具有鑒證職能的事務所(公司)之間的合作項目,視同代理業務,其應稅營業額可以是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合作方的相關費用後的余額。
40.經營旅遊業務的,以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為旅遊者支付的住宿、餐飲、交通、景點門票和向其他旅遊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遊,其他旅遊企業在境外接團的,營業額為全部團費減去支付給旅遊團企業的團費後的余額。
41.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42.凡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用工單位統壹上交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和住房公積金給勞務公司的,以勞務公司向用工單位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減去收取並劃轉給勞務人員的工資和為勞務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43.駐外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外資企業及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以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福利費用和繳納的社會統籌和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4.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承接的國內信息技術外包、技術業務流程外包、技術知識流程外包等業務外包給其他單位的,其應稅營業額為其取得的服務收入扣除支付給分包單位的費用後的余額。
45.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者托運人收取的經營收入,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向旅客或者托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6.拆遷代理單位接受委托從事房屋拆遷業務,實際支付給建設單位的拆遷補償款和拆遷工程款不計入其應稅營業額。
47.對舉辦或承辦展覽業務的機構,可按規定從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向第三方支付的租賃費、場館建設費、廣告費、住宿費、門票費、交通費後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48.勘察設計單位將其承擔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扣除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9.本市產權交易所開展產權交易業務時,以其收取的費用扣除向經紀公司支付的相應費用後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50.應稅營業額為本市產權交易所收取的費用扣除向其他合作進行產權交易的產權交易所支付的相應費用後的余額。
51.對從事出國留學、移民、簽證代理業務的出入境服務機構,可按其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合作方的款項和簽證費後的金額為計稅營業額。
52.本市設計單位將承擔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並由其統壹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設計合同總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設計單位的設計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
53.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單位,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險費(及服務費)扣除向保險公司繳納的保費收入後的余額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54.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服務單位營業額為實際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的中介服務費,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來的餐飲費用。
55.私房、小店等單位(即公用電話經營者)利用自有電話經營公用電話業務,計稅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向郵電部門繳納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後的余額。
不及物動詞文化體育產業
56.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境外教育考試機構、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業務。其應納稅營業額為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後的余額,營業稅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按5%的稅率計算繳納。
七。無形資產的轉讓
57.單位和個人出售、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以全部收入減去出讓土地使用權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58.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因償還債務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的土地使用權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八、房地產買賣
59.單位和個人出售因清償債務而取得的房地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清償債務時房地產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60.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其所購房地產,應當以總收入減去房地產原購買價格後的余額為營業額。2010、1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與購買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淺談營業額扣除項目憑證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對營業額抵扣項目憑證的管理有以下嚴格規定:營業額抵扣項目的支付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抵扣項目的支付憑證必須是發票或者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在境外支付,扣除工程款的憑證必須是外匯支付憑證、境外公司收據或公證證明。
妳上面的問題應該屬於第四十二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