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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長與公司之間的雇傭合同是否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不屬於。《勞動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雇主的代表。他只能代表公司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來管理公司。兩者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董事長與公司的雇傭合同不能適用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1)勞動關系①作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勞動所有者(勞動者)和勞動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壹方提供勞動,另壹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系。②勞動關系的特點:a .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的兼容性:形式上的財產性質,實質上的人身財產。b .從屬與平等的兼容性: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從屬。③勞動關系包括債權、債務、財產權和人身權三個層次。(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系①勞動行政關系是指勞動行政部門為履行行政職能,與勞動者、用人單位及其他勞動關系相關人發生的社會關系。(2)社會保險關系。壹是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辦理社會保險和繳費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社會關系。(3)勞動力市場服務關系是指勞動力市場服務機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提供社會服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運行的社會關系。(4)勞動群體關系是指工會或雇主團體與其成員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由於協調勞動關系和維護其所代表的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⑤勞動爭議處理關系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參與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代表人、第三人)就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壹般來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依法登記註冊。法定代表人壹般不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擔任特定職務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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