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單位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經濟補償也要按法律標準支付。新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承擔繳納保險的責任。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足書面勞動合同。為避免案件中A公司的流失風險,新單位應在員工到達新工作單位壹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範。所以簽訂勞動合同對於維護勞動者自身的合法權益有很大的作用。為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崗位、期限、工時制度等主要條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