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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的稅務處理

母公司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特別稅務處理規定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合並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兼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被兼並企業結轉彌補。

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雙方可按以下規定對其交易的股權支付部分進行特殊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並,企業合並時企業股東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且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未支付對價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被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依據,由被合並企業原計稅依據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有關所得稅事宜,由被合並企業承繼。

3.被合並企業能夠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被合並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依據,由被合並企業原股權的計稅依據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被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的收益或者損失。

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吸收合並子公司,有兩種不同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式。

1.壹般稅務處理。母公司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接受子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子公司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母公司分享剩余資產的金額,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的收益或者損失。

2.特殊稅收待遇。母公司接受子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由子公司原計稅基礎確定。子公司不需要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子公司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母公司繼承。

吸收合並全資子公司的流程是怎樣的?

1.董事會提出合並方案;

2.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合並決議;

3.與全資子公司簽訂合並合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第四,執行債權人保護程序;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全資子公司辦理註銷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為壹個新公司時,合並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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