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聯系與區別。
(1)子公司實際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擁有實際決策權,可以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可以直接行使任命董事會董事的權力。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基於股份占有或控制的協議。壹般來說,股份多的股東對公司事務有更大的決策權。因此,如果壹家公司擁有另壹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實際控制該公司。在實踐中,大多數公司的股份是分散的,只要擁有壹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取得控股地位。除了控制股份,壹個公司還可以通過締結壹些特殊的合同或協議來控制另壹個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實際上受母公司控制,在很多方面受母公司制約和管理,有些實際上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子公司有自己的章程,包括董事會等企業決策機構。子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屬於子公司,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各自所有的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責任,不得相互關聯。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設立子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設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請,取得營業執照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