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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政策

目前,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政策如下:

壹是積極創新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形式,拓展擔保機構資金來源。

首先,自上而下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國家信用擔保機構重點為科技含量高、風險大、對國民經濟影響大的高科技中小企業提供支持,地方擔保機構重點支持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二是不斷創新擔保機構的設立形式,如政府獨資、政府控股、會員制等。

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外部監管體系。

1.國資委、財政、銀行等部門組成擔保監管委員會,對擔保機構進行監管。擔保機構應采取公司制形式,以規範運作,防範風險。對目前難以采用公司制的擔保機構,要逐步規範,條件成熟時向有限責任公司轉變。各級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要全部納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行市場化運作。各級政府不得指令具體擔保行為,不得幹預具體項目決策,不得經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具體業務。國資委要與財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依法對擔保機構進行有效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2、成立信用擔保行業協會,形成行業行為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發展不僅需要政府的監督管理和政策支持,還需要擔保行業的合作和自律。協會應當根據中小企業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依法監督擔保機構的運作。通過培訓、信息整合、信用評估、研討交流等方式,引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通過行業自律,逐步規範業務操作、行業合作和信息交流,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第三,完善再擔保體系,完善風險分散機制。

1,逐步建立國家級和省級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開展壹般再擔保和強制再擔保業務,有效分散擔保風險。同時,再擔保機構還可以進行再擔保,即再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的方式,將投保的風險再擔保給國家再擔保公司,使擔保機構最終承擔的風險通過多層次再擔保得到最大限度的轉移。

2.建立政府補償機制,確保擔保機構有穩定的補充資金。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的規模既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分散,只有達到壹定規模才能抵禦風險(梅強、譚,2002)。政府部門要樹立這樣的觀念,只要貸款擔保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擔保機構運作規範,沒有人為擔保,那麽政府擔保代償支出越大,企業能獲得的有效銀行貸款就越大,對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更有利。

3.建立貸款銀行、投保企業和擔保機構的風險承擔機制。防止銀行放松對借款人的審查,應該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強化銀行的貸款責任。因此,除了確定合適的擔保比例,合理分擔貸款銀行與信用擔保機構之間的風險外,信用擔保機構還應定期審查貸款銀行的貸款績效。同時,要強化中小企業的風險責任,比如強制要求中小企業的主要管理者以個人財產提供反擔保,以約束主要管理者的經營行為。

4.實行聯保,分散擔保風險。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對壹些擔保金額較大或異地的項目進行聯合擔保,可以分散壹些風險,便於對項目的監管,增進機構間的溝通,實現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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