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六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和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應當按照所認購的股份數繳納認購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87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約定代收和保管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據,並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進行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二分之壹以上的發起人和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二)通過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審查公司的開辦費;(六)審核發起人作為股款的財產的作價。(七)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