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也已經被現任領導下了最後通牒,要麽明年離職(他還說可以幫我聯系新的部門,但是拒絕了,因為他不想再吃餡餅了)。我說要麽今年離職,要麽自己辭職。我也說過,如果不能轉崗,我會考慮辭職(在簡歷裏)。當然,我還是希望轉會成功。
3.先說說領導不放人的原因:
三月份,領導安排我交新人。目前我的工作處於不飽和狀態(說白了就是沒有業務)。領導給出了如下理由:
1)現在不是轉崗的合適時機,會影響團隊管理(部門有3 ~ 4個人想轉崗)。
2)關鍵人員和接班人將接受培訓(pie)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困難很多,但還好我心大,照常上班。如果真的要跳槽,我要做好兩手準備。然後剩下的就看天時、地利、人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