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PRC)。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又是否是上市公司?
1.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PRC)。
第壹百零四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PRC)。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