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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見過哪些商家的霸王條款?

我相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壹定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霸王條款,可能在吃飯購物的時候都會遇到,很多人都會忍痛接受。其實我們應該敢於對各種霸王條款說不,因為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我來和大家說說我見過的壹些商家霸王條款。

1.不交物業費,就不辦理交接手續。

這個問題是我朋友最近遇到的,他說開發商要交物業費才能辦理交房手續。我跟朋友說,這不合理,必須拒絕。其實現在國內很多開發商都有這個霸王條款,交房的時候會有各種費用,包括物業費,不然妳拿不到鑰匙。

實際上,房屋交付和繳納物業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開發商無權將繳納物業費作為房屋交付的前提條件。如果業主交房後不交物業費,有很多途徑,協商、仲裁、訴訟。完全是兩種關系。

而且《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物業費。其他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支付。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禁止帶外國食物。

之前看到壹個熱點新聞,上海迪士尼樂園禁止外賣食品入園,並托運行李,最後大學生對簿公堂。這些應該是大家都有的,尤其是壹些大型的遊樂園,電影院,餐飲業等。,會禁止消費者外賣食品,有壹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遊樂場所、電影院都有這樣的規定,豈不是在強迫消費者購買自營食品?

此類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通過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3、會員卡轉讓費

這種問題也很常見,健身房和理發店是筆者去的最多的。比如健身房,有的顧客辦了會員卡後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繼續健身,想轉讓健身卡,但健身房明確規定要收取壹定的“轉卡費”。準備去健身房辦卡的時候,看到這樣壹條規定:“每張會員卡轉讓需繳納300元人民幣轉卡費(轉讓次數限壹次)”,當時覺得是霸王條款。

事實上,《合同法》中也有相關條款,其中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無權限制,但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依法不可轉讓、約定不可轉讓的除外。健身卡是預付消費的壹種。消費者轉讓時,健身房不允許設置門檻和限制。

4.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這句話應該是大家最常看到的,在各種促銷活動的會員卡背面都能看到。這是服務行業常用的措辭。這句話的作用很大,平時可能沒什麽用,但是當商家和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的時候,有了這句話,妳就可以推卸責任,我就是我地盤的主人。

在參與各種活動的過程中,我們實際上與商家是壹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提供條款的壹方應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很明顯,商家有解釋的義務,沒有解釋權,沒有最終解釋權。

《合同法》還規定,在發生合同糾紛時,解釋是其法定義務,而非最終裁決權。

其實生活中的霸王條款遠不止這些。如果對霸王條款不確定,可以打電話到相關部門咨詢,看看法律法規是怎麽處理的。妳遇到過哪些「霸王條款」?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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