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公司認為中富公司所屬店鋪銷售的iPhone 6、iPhone 6 Plus的外觀設計侵犯了其權利,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責令蘋果公司、中富公司停止上述承諾銷售行為。
2016年5月16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進行審理後,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責令蘋果公司停止銷售,中富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蘋果公司和中富公司均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同時,他們聲明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和iPhone6 Plus不屬於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庭審的出現是否侵犯專利成為焦點。
2016 12,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蘇起。合議庭的兩位陪審員,清華大學的崔老師和人民大學的姚老師,都是知識產權法領域的知名專家。
庭審中,蘋果手機外觀是否侵犯專利成為焦點之壹。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表示,雖然iPhone6系列產品與涉案的“手機(100C)”存在壹系列差異,但“home”按鍵的設計、側邊按鍵的形狀和布局、揚聲器孔和耳機插孔的布置等五項差異屬於功能性設計,而前後過渡設計的差異屬於普通消費者幾乎察覺不到的細微差異,應當認定兩者不存在顯著差異。
對此,蘋果公司認為iPhone系列產品與“手機(100C)”有很多顯著區別。這五個顯著特征,如物業辦公室確定的“home”鍵設計,不是功能性設計。從外觀上看,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弧度從正面到側面是對稱的,而百利公司(100C)的手機是不對稱的,不壹樣。
判斷iPhone6外觀不侵權。
3月24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作出壹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確認iPhone6、iPhone6 Plus兩款手機不侵犯百利公司的外觀專利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北京知識產權局將“home”鍵的設計、側鍵的形狀和布局、揚聲器孔和耳機插孔的布置等五個特征認定為功能性設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專利設計的手機側面曲率不對稱,而被控侵權的設計是對稱的,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顯著。涉案專利設計與被控侵權設計之間存在其他普通消費者容易觀察到的明顯區別。因此,被控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不屬於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最終,知識產權法院認定蘋果公司不侵權的主張於法有據,應予支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蘋果公司、中富公司侵犯百利公司專利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宣判後,蘋果上海公司和中富公司認可法院判決,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和第三人百利公司表示需要研究後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