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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麽區別?

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是兩種不同的破產程序,其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和方式。

破產重整是指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通過重組、整合和改革,使企業恢復盈利狀態的程序。破產重整的目的是保護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利益,同時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企業資產被剝奪或低價出售。在破產重整中,企業可以通過與債權人談判,重新規劃債務,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實現企業的重組和改革。

破產清算是指在企業無法重組的情況下,通過清算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來清償債務的程序。破產清算的目的是通過企業資產的變現,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清償企業的債務。在破產清算中,企業的資產將被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變現,所得款項將用於清償債務。

壹般來說,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的主要區別在於其目的和方式。破產重整旨在保護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的利益,同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通過對企業的重組、整合和改革,企業可以重新回到盈利狀態。破產清算旨在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保護債權人利益,清償企業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

(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 *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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