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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後債務誰來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共同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重組債務壹般由公司自己償還。但有下列情形的,股東可以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1.股東出資不真實。股東未實際出資或者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同意的比例的,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股東抽回資金。如果在訴訟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可能會遇到在抽逃出資範圍內要求承擔責任的可能。

3.其他情況。在公司正式登記前,股東以公司名義經營,產生債務的,或者股東挪用公司財產支付個人費用的,或者部分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的,應當在虛假註冊資本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共同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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