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市商服務的需求和供給分析
做市商提供壹種交易服務,這種服務的價格是通過證券的價差來衡量的。做市商的服務價格和證券的價格是兩回事。做市商堅持隨時買報價買證券,賣報價賣證券,即做市商在市場上提供實時服務。那麽,做市商的經濟效應體現在做市服務的需求和供給上,而不是證券本身的供給和需求。
市場對做市商服務的需求主要是由於某壹特定證券的壹般公眾買賣雙方在市場運行過程中並不都是均衡的,所以需要壹個中介機構通過自己的中介交易來平抑這種暫時的不平衡,這是相對於完全競爭市場而言的壹種人為加速的市場均衡體系。
為了分析這種供求關系,我們可以用壹個相對直觀的坐標圖來展示(見圖1)。假設壹種證券的初始價格為P0,如果在這個價格上買方的購買力超過賣方,就會出現不平衡,其中的差額就是A-B;如果公眾賣家和買家在壹段時間內無法匹配,這種不平衡就會持續下去,這顯然是對市場效率的壹種損害。
沒有做市商的參與,壹定數量的購買者因為沒有相應數量的證券供給而無法滿足購買需求,或者不得不以高於P0的P1的價格購買,但這取決於市場參與者的購買力,即並非所有的公眾參與者都有很高的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願意以低於P1但高於P0的價格賣出證券,實際價格會有壹定程度的偏離。但是,這種偏離會降低所有市場購買者的購買成本。雖然交易價格仍然高於初始價格,但會帶來大量的交易並滿足市場參與者的需求,提高整個市場的運行效率。這是做市商服務的需求基礎。
當然,在任何市場中(包括沒有做市商的指令驅動型市場),總會有某種機制對圖1所列的失衡做出反應(比如證券期貨市場的投機者)。但是沒有做市商的市場的缺陷是投資者不能隨時交易,市場本身也不提供即時直接的服務。因此,這種失衡的自發穩定具有偶發性和滯後性,失衡的恢復是有成本的,遠不如做市商長期持續的大規模做市服務有效率。在有組織的做市商市場中,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會通過其做市服務活動限制非均衡出現的機會,所以這種反應和限制是事前的。當然,這裏做市服務的提供是基於經濟利益,即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收益。
事實上,在競爭性市場中,做市商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之間的差額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或利潤。除非做市服務的利潤能夠彌補其成本,否則券商不會壹直從事這項做市業務。圖1所示的交易價格圍繞真實價格的波動受到做市商設定的報價差的限制,表明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越高,買賣報價差越大,交易價格基於真實價格的可能波動也越大。因此,做市商市場的合理特征應該是以盡可能低的成本提供做市商服務。當然,這也是所有市場的普遍原則,但這裏的成本取決於壹般大眾交易者的經濟狀況和券商之間的競爭程度。
⑵做市商報價差異分析
在證券期貨市場的雙向報價中,買入價和賣出價之間存在價差。這個差價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是做市商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向報價的成本。還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購買計算機等設備和建立相關網絡的費用、做市商和決策者的工資、傳遞交易單據的費用。間接成本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預測市場未來走勢的研發費用。二是做市商提供報價服務所獲得的利潤。在做市商雙向報價的過程中,在同量雙向成交的理想情況下,做市商必然有價差收入。在為大眾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自己賺取利潤。正是這種交易組織機制,對市場和做市商本身都是互利的,保證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影響做市商買賣價差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證券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異往往越小。在某種程度上,交易量大的證券流動性也大,可以縮短做市商的持有時間,從而降低其庫存風險;而且可以讓做市商在交易時很容易實現壹定的規模經濟,也會降低成本,所以差別沒必要太大。
證券價格的波動。波動越大,差異越大。因為在給定的持有期內,波動率大的證券對做市商的風險大於波動率小的證券,作為對這種風險的補償,價差自然會增大。
證券品種價格。從價差的絕對量來看,市價高的證券價差會大於市價低的證券;從比例價差(報價價差相對於證券價格)來看,證券價格越低,比例價差越大。
市場競爭壓力。做市商越多,競爭力越強,限制單個做市商報價差異偏差的約束越有力,所以差異越小。做市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做市利差收入而相互競爭。競爭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計降低成本和利潤,最終結果是逐漸縮小報價價差。而且做市商多的證券更活躍,流動性更強,做市商的風險更小,作為風險補償的差價更小。
做市商不是做市商。
在香港和臺灣地區,人們習慣於將做市商等同於“銀行家”,將做市商制度稱為銀行家制度,這造成了包括投資者和監管者在內的對我國做市商制度的誤解。“莊家”,簡單來說就是通過操縱股價獲取暴利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壹個機構憑借資金和信息優勢,在證券市場上有計劃地控制壹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的相當壹部分流通股票,獲得這家或這些上市公司股價走勢的操縱地位,從而實現巨額利潤。於是,“莊家”就成了市場操縱者的代名詞。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經存在多年,所以市場已經習以為常,甚至有“無村不能做市”的說法。客觀地說,對於證券市場而言,莊家對於激發交易興趣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與其對市場有效性、投資理性和資源配置的損害相比,顯然弊大於利。因此,《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禁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因此,加強監管,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規範性,有必要對莊家的行為進行查處。本文認為,“莊家”和“做市商”絕不是等同的概念,做市商制度是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而莊家坐莊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行為。具體來說,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操作的目的不壹樣。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來說,就是為了保證個股交易的連續性,避免出現有市無市的現象。因此,做市商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職責:壹是公開報價,即對其做市股票報出“買入價”和“賣出價”;第二,在報價範圍內,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者只要股東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而“坐莊”和“做市”是完全不同的。莊家操作的目的不是保證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是通過坐莊獲取暴利。
交易風險不同。如果做市商在對某壹證券的賣出價格報價後繼續虧損,做市商必須進壹步降低賣出價格,甚至低於做市商原來的買入價格,直到該股票有壹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可能會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是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證交易的連續性。因此,這不僅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因為有這種制度性損失的可能,所以要給做市商壹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的是,莊莊家的風險主要來自:壹是信息泄露,即當莊的信息泄露給其他機構時,後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等於甚至超過莊家的情況下,莊家將遭受損失;二是戰略失誤,即在籌資過程中,籌資過多或過少,籌資過少或過多,出貨過早或過晚,造成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坐莊使用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籌集資金和拉高高位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虧損;四是信息錯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不準確、不真實或不完整,導致坐莊失敗;第五,莊家內鬥,即幾家機構聯手坐莊時,部分機構因利益不協調、經營意見不壹而退出聯合行列,導致無法繼續坐莊。顯然,莊家坐莊過程中雖然存在風險,但這絕不是為了保證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信息情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名單是公開的,是壹種“陽光做市”。其做市行為完全基於公開信息,嚴禁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收集和使用內部信息和內幕信息,嚴禁傳播誤導性信息和謠言。其交易行為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坐莊是地下行為。除了公開信息,莊家還想盡辦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傳播誤導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誘導莊的追隨者“上鉤”,從中漁利。同時,在坐莊過程中,莊家對自己的操縱行為嚴格保密,並試圖通過分倉等各種方法掩蓋。
對市場趨勢的影響是不同的。對於做市商來說,不允許操縱股價,也不能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走勢。只是為了維持交易的連續性,做市商具有維持市場正常運行的功能。在中國股市,莊家的地位遠遠優於普通投資者。他們可以利用自己的資金實力和其他有利條件,在股價想漲的時候“打壓”,在股價想跌的時候“擡價”,使個別股價的漲跌處於普通投資者難以預料的境地,很容易擾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於大量從低價“吸籌”,“拉升”,再“出貨”,容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第三,由於莊家通常以高價“出貨”,壹般投資者被“套牢”在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