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編號證監發[2009]28號
現公布《期貨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規定》,自2009年6月165438+10月65438+6月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貨公司信息公開管理規定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社會監督功能,提高期貨市場透明度,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期貨公司信息披露作出如下規定:
1.本規定中的信息披露,是指期貨公司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期貨公司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眾披露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信息、公司股東信息、信用記錄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的活動。
二、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壹)公司基本情況。包括公司名稱、許可證號、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辦公地址及郵政編碼、客服及投訴電話、公司網站、公司郵箱等。
(2)公司歷史信息。包括公司設立、更名、改制重組、增資擴股。
(三)公司分支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成立時間、許可證號、負責人、詳細地址、客服和投訴電話。
(四)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包括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期和批準文號。
(五)公司員工信息。包括期貨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時間和資格編號。
(六)公司股東情況。包括期貨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行業、經濟類型、持股比例、持股時間、辦公地址、公司網站等。
(七)公司的誠信記錄。包括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勵期貨公司公示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信息公示專欄,公示的信息內容不得少於公示平臺上披露的信息。
四、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的信息公示欄公布公示平臺和公司網站、從業人員信息、投訴電話、服務電話等信息。
五、期貨公司應當保證公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六、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確公示的內容、標準、流程、責任和問責。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應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
七、期貨公司應當指定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公示,確定專門部門負責信息公示和持續更新,並報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八、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持續關註信息披露文件的準備工作,確保公示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信息公示負責人以及其他負責人應當對公示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對公示信息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表明意見和理由,並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期貨公司應當通過公示平臺將擬公示的信息進行網上申報。
期貨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應在2009年2月20日65438+前完成,並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由中國期貨業協會進行網上公示。
十壹、公示信息發生變化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通過公示平臺在線填報,更新相關內容,並立即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本規定第二條第(壹)至第(七)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期貨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並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二、期貨公司應當在開戶時將公示平臺和公司網站書面告知投資者,並在客戶交易系統中提示相關事項。
十三、期貨公司填報和更新應當公示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及時,或者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並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期貨公司信息公示壹覽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