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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期貨公司業務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建設,根據《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第三條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防範利益沖突,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第四條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濫用權利,侵占期貨公司資產或者挪用客戶資產,侵害期貨公司和客戶的合法權益。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和期貨交易所按照自律規則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存管監控機構應當依法對客戶保證金安全進行監控。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三)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第七條期貨公司的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的50%,且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連續經營三個以上完整會計年度,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或者債權資金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相關;

(六)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三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八)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被主管機關立案調查或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三年內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無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宜持有期貨公司股份的情形。第八條期貨公司的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六)、(十)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信譽良好,對被投資企業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直接責任未滿3年。

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應當遵守前款規定。第九條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和第壹大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凈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凈資本或類似指標不適用於股東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

(二)在技術能力、管理服務、人員培訓或營銷渠道方面具有較強優勢;

(三)有能力持續補充期貨公司資本,有能力妥善處理期貨公司可能因風險而無法正常經營的情況;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非金融企業成為期貨公司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者最大股東,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指導意見;

(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期貨公司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最大股東為境外股東的,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並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最近三年各項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經與中國證監會簽署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四)期貨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權益比例不得超過中國期貨業對外或者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開放的承諾。

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或者依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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