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未采納的意見涉及上市期貨公司股權變更和取消期貨公司部分行政許可事項。不采納的原因如下:第壹,我們沒有吸收個別因監管需要而提出的放松管制建議,以避免實踐中的監管套利;第二,有些建議在其他辦法中已經有規定或者超出了上位法的授權範圍,我們沒有吸收。
此次發布的《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第九條”)關於提高證券期貨服務業競爭力的相關意見, 以及《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關於修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兩個決定》)的相關內容,是證監會響應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落實監管轉型精神,加強期貨公司事中事後監管,提升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
官方發布的《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壹是落實簡政放權要求,落實監管轉型精神。《辦法》規定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內容,明確了期貨公司需要審批的股權變更以及部分取消審批事項的備案要求。二是降低準入門檻,優化期貨公司股東條件。將期貨公司股東範圍從中國法人擴大到單位和自然人;明確自然人股東資格,優化非自然人股東資格。三是完善期貨公司業務範圍。期貨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分為四個層次:公司成立時可以從事的業務、需要審批的業務、需要註冊的業務和其他審批後可以從事的業務,並為未來的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了空間。四是明確了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的相關要求。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沖突防範要求,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和崗位設置要求進行調整。五是完善監管體系,著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辦法》加強了對期貨公司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和豐富了相關監管手段,強化了投資者教育保護制度和交易風險控制要求。第六,強化期貨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辦法》調整了期貨公司股東的通知要求;完善期貨公司對股東的報告要求,明確期貨公司信息披露範圍。第七,完善期貨公司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辦法》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細化和完善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第八,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具體的期貨交易,並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例如,放寬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將為引入海外客戶進入原油期貨市場掃清制度障礙。九是明確期貨公司引入境外股東和設立境外機構的相關規定。《辦法》落實了我國對外開放的相關承諾,明確了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