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咨詢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和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和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制作並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信息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制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第三條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第四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遵循誠信原則,公平對待客戶,基於獨立、客觀的立場,避免利益沖突。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業務資格和人員資格第六條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
(二)申請日前六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和合格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65,438+0人,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和合格期貨投資咨詢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於5人,且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分,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況;
(四)有完善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未因非法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非法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6)最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於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和投訴等內容。;
(五)期貨公司最近三年合規經營情況的說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姓名、簡歷、相關資質和資格證書,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合法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九條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資格確認、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第三章業務規則第十條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技能,審慎、勤勉、盡職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