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境內以外幣結算,須經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批準。經批準的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其外匯存款人辦理收付。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可以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結匯和售匯:
(1)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家計劃需要進口的商品;
(二)企業向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外商投資企業銷售產品;
(3)企業生產的產品屬於國內生產企業需要用外匯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3.企業申請其產品在境內結匯和售匯時,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文件:
(1)境內銷售產品外幣結算申請報告。報告應詳細說明理由、產品名稱、數量、金額、期限等。
(二)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按期足額繳納資本的驗資證明;
(三)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得以外幣結算和銷售其產品:
(1)企業違反合同、章程或批準文件,未履行出口或轉售責任,未按期達到國產化水平;
(二)屬於國家不鼓勵投資的企業或產品。
五、外國駐華機構和常駐人員兌換外匯辦理以下手續:
1.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各國駐華商務機構、國際組織和民間組織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駐華機構),駐華各機構的外交人員、領事人員和常駐人員(以下簡稱常駐人員),從外國和香港、澳門等地區進口或帶入的自由外匯和人民幣外匯券,可自行保管,也可出售或存放在中國境內銀行和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2.銀行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幣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並監督開戶單位的收付。境內機構從賬戶中提取外匯券時,開戶行在水單上加蓋“不可兌換外幣”的印章,未使用的外匯券不能兌換回外幣,只能在境內繼續使用。
3.銀行為居民開立外幣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居民從賬戶中提取外匯券時,銀行會在水單上登記“居民存款人”。出境時,如需將未使用的外匯券兌換成外匯匯出或出境,銀行將憑本人出境證明或無線票及有效期內的換匯水單方面換回部分外匯(最高可達原換匯金額的50%)。如果居民不出境,未使用的外匯券不能兌換外匯,只能在國內使用。
4.凡與我國有支付協議的國家,其駐華機構或常駐人員匯出的外匯只能以人民幣提取。
5.各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代辦機構收取中國公民以人民幣支付的公證費、認證費。如需兌換成外匯,必須向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6.各種物品、設備、器具等。由國外、港澳臺等地區帶入,或在國內購買等。,如果出售,人民幣收益將不由銀行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