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組織機構代碼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全國範圍內頒發的唯壹不變的代碼標識。
組織機構代碼證包括正本、副本和電子副本。代碼登記部門在為組織機構分配代碼的同時,應當采集28項基本信息,並按照國家標準對這些信息進行編碼,存儲在代碼數據庫和代碼證書電子副本中,供代碼申請部門使用。代碼登記部門采集的基本信息包括組織名稱、組織地址、組織類型、經濟性質、行業分類、規模、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
第八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業務特點、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10以下的漢字組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它們的組合,應當具有顯著性。第九條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可以是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地市級(含市、自治州、地區、設區的市、盟,下同)或縣級(含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下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開發區、墾區的名稱可以與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壹起使用,但不得單獨使用。
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