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裁員有哪些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員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本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從該條款的規定來看,裁員必須遵守以下程序:(1)人數要求:裁員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且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才能開始裁員。數量少於此的,只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2)提前說明: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註意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3)申報程序:裁員方案需報勞動行政部門。註意,法律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裁員,只要履行報告程序即可。本案中,公司裁員人數達到50人,符合人數要求。提前30天通知工會,征得工會同意,並報勞動部門,所以裁員程序基本符合要求。2.《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裁減的人員,“老、弱、病、殘”職工不得裁減:(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 (三)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患病)(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年齡不足五年的;(老任)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裁掉上述人員,將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單位在裁員的時候也要註意,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隨意裁員的。《勞動合同法》對裁員的範圍進行了限定,明確規定不能裁員壹部分人。此外,對於下崗職工,應根據其實際工齡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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