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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預警信息意味著什麽?

預警信息的設置和取消

第七條計算機自動設置(解除)預警信息程序,由市局業務部門提出運行意見,市局信息中心按規定編制。其中包括:

1.基層工商所發現經營場所(住所)空置、地址不明或有誤的,經辦人員應填寫《工商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認領審批表》,經主任審批後交回市局業務主管部門自動預警。

2.企業預警情況消失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對預警信息進行人工審核批準。

第八條預警信息的人工設置應當符合本辦法的預警情況,並根據職責按照下列程序和權限辦理:

1、基層工商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企業涉嫌違法經營行為需要設置預警信息的,由檢查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置審批表》,經所長審核同意後,報縣局分管局長審批,由縣局信用辦實施預警設置。

2.市局、縣局各部門根據辦案或監督管理職責需要設置預警的,由經辦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置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實施預警設置。

3.市局、縣局因查辦案件需要對轄區外企業設置預警的,由辦案人員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設置審批表》,經部門或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報主管局長批準後,通知有管轄權的工商機關按文書流程實施預警設置。

4、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應或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預警的,出具書面協助預警函(執行),由其具體協助實施預警設置。

發布預警信息。

(壹)警告的解除。

1.本規定第五條第1、2項的保留期限為1個月。在此期間,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自動解除預警;逾期不辦理,電腦會自動轉換成鎖定信息。

2.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中的警示保持期不固定,企業質押股權被註銷或撤銷後,警示自動解除。

3.本規定第五條第四項中的警示保持期為5年,第五條第5-7項中的警示保持期為1年,期滿後自動解除。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預警期的,應當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重新申請預警設置。預警期未滿、預警情節消失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預警的,由預警部門填寫《企業信用分類監管預警解除審批表》,按原設置程序解除預警。

(2)鎖的釋放。鎖定情形已經消失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解鎖的,鎖定部門應當填寫《企業信用分類預警監管審批表》,按照原設置程序解鎖。

第十條企業因多種原因被設定多個警告的,壹個警告的取消不應作為取消其他警告的條件,其他警告應在產生警告的警告情節或鎖定情節消失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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