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立的分離,也稱為溶解分離。指公司分割其全部財產,解散原公司,分別劃入兩個以上新公司的行為。在新設的分立中,根據各新設公司的性質、宗旨和經營範圍,對原公司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和合並。同時,原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分別由新設公司承擔。新的分立是在原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前提下設立新的公司。
2.衍生和分離。
派生分離,也稱為幸存分離。是指公司依法分割部分財產或者業務,設立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分立期間,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以按照約定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繼續保留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